浅析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58:06   浏览:96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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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

王胜宇


面对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真正实现起来的难处有以下两点:首先,费用过高;其次,法律知识稍嫌生涩不为普通百姓所熟悉。
要想真正普及推广法的大众化就要做到:
一、费用大众化
很多案例反映了一个共同的现象:受到侵害权利的当事人,往往在费用上伤脑筋。首先是高昂律师费用,这是一个全世界普遍的现象。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居民的经济能力普遍偏低。而被侵犯合法权利的人,往往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别说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元的律师费用,连百元的诉讼费都不一定给的起 。那么,经济上的窘迫自然带来了法律上的弱势。当然,法律援助政策可以帮助不少人,但这只是部分人,相当多没有经济能力的当事人没有被援助到。而且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较为烦琐。所以,费用的大众化是法律大众化的前提。那么如何降低法律费用呢?首先,法律援助能否成为一种很基本的社会保障,将法律援助的面扩大,让法律援助这个让普通人感觉神秘的事物平易一些;其次,能否借鉴保险的模式,设置“法律保险”,并将这种保险成为社会保险;还有,律师是否也该大众化一些?现在律师的素质要求比较高,那么能否给律师分个级别,借鉴“程序工人”,为社会培养一批“法律工人”,多培养一些技术工人类型的,素质要求低一些的大众化律师,来解决大众的案件。
二、法律知识的大众化
中国讲普法这么多年,可真正的效果如何呢?据我所知,中国很多人还处在“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法律认知阶段。假如连法都不懂,或者就一个半法盲,怎么能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真正的普法,并非在普法日发发小册子,也并非是学校请几个警察法官之类办个讲座,任学生在下面睡觉聊天。首先,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法律教育的地位就应该提升。从小学法,从简单开始,以保障自身权益的中心进行普法教育。而且,关键是把法律课成为必修课,而不是临时的讲座。其次,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尤其是农民,城镇底层居民等弱势群体中,展开系统的,通俗的普法教育。不能生搬法律条文,要转化成教育程度不高者听的懂的语言。其次,根据居民社会分工的不同,所在职业的不同,所处领域的不同,分别进行针对性强,有实际意义,有实用价值的普法教育。再次,加强书刊、媒体对法律的宣传力度。以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法律。
民众的法律意识,是法律大众化的根本,应该屏弃之前带有形式主义色彩的普法。侧重于让老百姓了解法律,知道在受到侵犯是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此而已。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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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

建城〔201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规划》是开展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将相关责任分解落实到省(区、市)内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组织机制,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
  二、注重协调,整合资源。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涉及方面广,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工作,避免重复建设与投资。
  三、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本地区饮用水水源、城镇供水设施的实际情况,以扩大公共供水服务、保障供水水质达标为目标,重点做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供水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建立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四、科学论证,周密实施。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主要由城镇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建设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自筹为主落实。各地区要在《规划》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和完善项目前期工作,充分论证各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工艺技术路线和建设规模,严格按建设程序立项审批和组织实施。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调动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积极性,认真落实规划项目建设资金。
  附件: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


前 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年)》的要求,为提升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确保供水水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了《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保障城镇供水水质、扩大公共供水范围、降低供水管网漏损为目标,明确了“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任务,提出了保障《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是指导各地加快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依据。
规划基准年为2010年,规划期为2011—2015年,远期展望到2020年。“十二五”期间《规划》范围为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重点镇(包括全国重点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发展的非县城建制镇),到2020年规划范围扩展到全国设市城市、县城和其他建制镇。


目 录
一、现状与问题 - 1 -
(一)城镇供水现状 - 1 -
(二)“十一五”进展情况 - 2 -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 3 -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 4 -
(一)指导思想 - 4 -
(二)规划原则 - 5 -
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 6 -
(一)规划目标 - 6 -
(二)总体规划任务 - 6 -
(三)“十二五”重点任务 - 7 -
四、“十二五”规划投资估算 - 10 -
五、保障措施 - 11 -
(一)明确责任主体 - 11 -
(二)保障资金投入 - 11 -
(三)科学实施规划 - 12 -
(四)强化监督管理 - 12 -
(五)加强科技支撑 - 12 -


一、现状与问题
(一)城镇供水现状
城镇供水发展迅速。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镇(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供水能力(包括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总计3.87亿立方米/日,用水人口6.30亿人,管网长度103.55万公里,年供水总量714亿立方米。其中,设市城市供水能力2.76亿立方米/日,用水人口3.81亿人,管网长度53.98万公里,年供水量508亿立方米;县城供水能力0.47亿立方米/日,用水人口1.18亿人,管网长度15.99万公里,年供水量93亿立方米;建制镇供水能力0.64亿立方米/日,用水人口1.31亿人,管网长度33.58万公里,年供水量113亿立方米。与2000年相比,全国设市城市和县城新增供水能力0.68亿立方米/日,增长26.67%;新增用水人口2.30亿人,增长85.50%。
公共供水占主导地位。全国城镇公共供水能力2.90亿立方米/日,占全国城镇供水总能力的74.9%。其中,设市城市公共供水能力2.01亿立方米/日,年供水量410亿立方米,服务人口3.53亿人,分别占设市城市总供水能力、年总供水量和总服务人口的72.8%、80.7%和92.7%;县城公共供水能力0.39亿立方米/日,年供水量75亿立方米,服务人口1.09亿人,分别占县城总供水能力、年总供水量和总服务人口的80.9%、80.6 %和92.4%;建制镇公共供水能力0.51亿立方米/日,占建制镇总供水能力的79.7%。自建供水设施仍然承担着部分供水服务,但服务人口仅占10%左右。
(二)“十一五”进展情况
供水设施建设持续发展。“十一五”期间设市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能力增加0.33亿立方米/日,管网长度增加22.21万公里,用水人口增加0.96亿人。城乡区域供水取得积极进展,杭嘉湖、苏锡常等城镇密集地区,通过城乡统筹、以城带乡的辐射服务,推进了城乡供水的“同网、同质、同服务”。
供水设施改造稳步推进。在中央投资的支持下,“十一五”期间重点对老城区运行超过50年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漏损率平均下降了约3个百分点。2007年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颁布以后,结合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实施,对我国重点流域地区和典型城市的公共供水厂进行工艺改造试点示范,积累了一批成熟技术和工程经验,印发了《城镇供水设施改造技术指南(试行)》,为全面推动水厂工艺改造奠定了基础。
供水应急体系建设全面启动。初步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和企业组成的多层次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和技术体系,印发了《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净水技术指导手册(试行)》,提出了针对100余种污染物的应急净水技术,并在近40个大中城市示范应用。应急预案和技术体系在无锡太湖水污染、广东北江镉污染、广西龙江镉污染等重大水源污染事故及汶川特大地震、玉树特大地震、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期间的供水安全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供水行业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深化。实行企业化经营,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国有控股大型水务集团迅速发展,跨地区投资和资产重组稳步推进,形成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格局。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水价改革进一步深化,初步建立了供水定价成本的监审制度,积极探索有利于节水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机制。
供水水质监测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中央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不断发展,初步形成了由国家中心站、42个国家站和近200个地方站组成的全国城镇供水水质监测“两级网三级站”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自2004年起,每年组织监测站采取跨区域交叉监测的方式开展城镇供水水质督察,并实施水质信息通报和35个重点城市水质信息月度公报。
供水行业的科技支撑力度不断加大。通过国家水专项“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主题的实施,初步构建了从“源头到龙头”全流程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为全面提升我国城镇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和促进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供水行业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成果的应用,企业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面临的主要问题
水厂升级改造相对较慢。相对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要求,部分水厂净化设施改造和技术升级尚有一定差距,需进一步加快推进,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问题突出。目前全国仍有大量使用服务期限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管网,导致管网水质合格率较出厂水降低;管道漏损严重,“爆管”现象频发,甚至引起全城停水。二次供水设施以屋顶水箱和地下水池为主,部分设施卫生防护条件差,疏于管理,二次污染风险突出,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安全。
公共供水设施发展不平衡。全国设市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为89.5%,而县城为78.8%,建制镇只有62.0%。自建供水设施普遍简陋,专业管理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监管,水质安全隐患突出,并且水资源利用粗放。
水质监测能力比较薄弱。目前全国仍有部分省区不具备新标准全部(106项)指标检测能力,相当数量的城市常规(42项)指标检测能力较弱,部分水厂尤其是一些小型水厂日检(10项)指标检测能力不完善,难以对供水水质实施有效监控。
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滞后。我国城镇供水应急体系建设起步不久,水质应急监测能力弱,水厂设施应急能力差,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缺乏,难以达到快速响应和应急供水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适应城镇化发展和水环境变化,针对城镇供水突出的薄弱环节,实现城镇供水由主要满足水量需求向更加注重水质保障的战略性转变,在增加供水能力的同时,着力提高供水水质、服务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构建城镇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十二五”期间,优先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水质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供水能力协调发展,切实解决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二)规划原则
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坚持城镇供水的公益性属性,将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作为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进城镇供水可持续发展,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统筹当前供水水质改善与未来发展需求,兼顾日常供水服务与应急安全保障,加大拓展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力度,促进不同区域和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推进安全供水服务均等化。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重点解决供水水质不安全问题,优先实施供水设施改造、水质监测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等各项工作。
严格标准,分类指导。根据水源水质、设施状况和发展需求,在确保水质达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选择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的技术路线与工艺方案,合理确定新增供水设施规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落实责任,强化监管。进一步完善城镇供水的政策法规,落实各级政府职责,转变政府管理方式,深化改革、强化监管,规范供水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行业服务质量。
依靠科技,提升水平。加大科技对城镇供水发展的支撑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生产运行自动化、业务管理信息化,提升城镇供水行业的现代化水平。
三、规划目标与任务
(一)规划目标
1.远期目标
持续推进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至2020年,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公共供水全面普及,供水能力协调发展,供水水质稳定达标。
2.近期目标
(1)保障城镇供水水质。解决因水源污染、设施落后等导致的饮用水水质不安全问题。
(2)扩大公共供水范围。提高公共供水普及率,设市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重点镇达到75%,满足新增城镇人口的用水需求。
(3)降低供水管网漏损。80%设市城市和60%县城的供水管网的漏损率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地级以上城市建设和完善供水管网数字化管理平台。
(二)总体规划任务
1.供水设施改造
通过水厂处理工艺升级改造和管网更新改造,解决因水源污染和供水设施落后造成的供水水质不达标问题,降低管网漏损。
2.新建供水设施
适应快速城镇化发展要求,扩大公共供水服务范围,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进一步提高城镇公共供水的设施产能和公共供水普及率。
3.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大力推进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两级网三级站”水质监测体系,全面提升供水安全监管水平。
4.供水应急能力建设
健全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完善水厂应急处理设施、储备应急供水专项物资、加强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应急供水保障能力。
(三)“十二五”重点任务
1.供水设施改造
水厂改造:对出厂水水质不能稳定达标的水厂全面进行升级改造,总规模0.67亿立方米/日,其中:
(1)设市城市改造水厂规模0.48亿立方米/日。
——针对水源污染导致出厂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29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浑浊度等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强化和完善常规处理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14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铁、锰、氟化物、砷等指标超标的地下水厂,以增加除铁、锰、氟、砷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5亿立方米/日。
(2)县城改造水厂规模0.13亿立方米/日。
——针对水源污染导致出厂水耗氧量和氨氮等主要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增加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2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浑浊度等指标超标的水厂,以强化和完善常规处理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7亿立方米/日;
——针对现有工艺不完善导致出厂水铁、锰、氟化物、砷等指标超标的地下水厂,以增加除铁、锰、氟、砷工艺为主进行升级改造,规模约0.04亿立方米/日。
(3)对重点镇的设施简陋的水厂进行改造,规模0.06亿立方米/日。
管网更新改造:对使用年限超过50年和灰口铸铁管、石棉水泥管等落后管材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共计9.23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4.20万公里,县城2.51万公里,重点镇2.52万公里。
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对供水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改造,改造规模约0.08亿立方米/日,涉及城镇居民1390万户。
2.新建供水设施
新建水厂:新建水厂规模共计0.55亿立方米/日,其中:设市城市0.31亿立方米/日,县城0.15亿立方米/日,重点镇0.09亿立方米/日。
新建管网:新建管网长度共计18.53万公里,其中:设市城市6.79万公里,县城5.77万公里,重点镇5.97万公里。
3.水质检测与监管能力建设
(1)水厂和企业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提高水厂的水质检测能力,满足水厂运行的水质控制和供水水质管理要求。
——所有城镇水厂都应建设水质化验室,并至少具备新标准要求的10项日常检测指标的检测能力;规模达到10万立方米/日以上或水源水质、运行工艺等有特殊检测要求的水厂,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相应提高水质检测能力;
——规模达到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水厂或供水企业,至少应具备新标准要求的42项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
(2)城市和区域水质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合理布局、全面覆盖和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现有的水质检测机构,进一步完善“两级网三级站”水质监测体系。
——以“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为基础,通过提升现有检测机构的技术装备,使每个地级市具备标准中要求的42项以上月检指标的检测能力,以满足本辖区内水质月度检测需求及地方水质督察的需求;
——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为基础,通过提升现有检测机构的技术装备,使每个省、自治区具备标准要求的106项指标的检测能力,以满足本辖区内水质年度检测及国家水质督察的需求。
(3)国家行业水质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中心站的水质检测和科研能力建设,提升城镇供水行业对各地供水水质的监管能力和业务水平,推动国家饮用水水质与安全监控工程技术发展。
4.应急能力建设
(1)供水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检测设备、储备应急物资,建立应急抢修队伍。水厂应配备针对本地区水源特征污染物的药剂投加、计量装置和设施等。
(2)市县政府应增强城市供水系统的应急调度能力,完善应急供水相关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置换的地下水作为应急备用水源。
(3)建立国家和省级应对重特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抢险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供水装置装备。
四、“十二五”规划投资估算
“十二五”规划项目总投资4100亿元,其中:水厂改造投资465亿元;管网改造投资835亿元;新建水厂投资940亿元;新建管网投资1843亿元;水质检测监管能力建设投资15亿元;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投资2亿元。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省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城镇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保障城镇供水安全纳入地方政府的考核目标,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市县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要将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目标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和单位,确保实施进度。
供水企业是供水水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统筹做好设施改造、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强水质检测能力,严格水质检测,保证供水水质达标。鼓励供水企业运行管理二次供水设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二)保障资金投入
多渠道筹措城镇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资金。一是加大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城市建设支出的部分优先用于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二是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强化价格监审,合理调整水价,增强企业筹资能力。地方人民政府应对水价不到位进行补贴,对政策性减免水费进行补偿。三是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供水设施。四是继续安排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及财政困难地区倾斜。五是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三)科学实施规划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供水)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划》的目标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本辖区的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规划,各省应将《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并签订责任书。指导市县编制专项规划、落实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科学论证,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路线,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等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
(四)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规划项目的检查和评估,实现从项目前期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完善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地规划落实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加强供水运营的监督管理,通过推行特许经营制度、供水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供水水质督察制度等,强化监管,保证安全供水。
(五)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国家水专项“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示范”主题对规划实施的科技支撑,在项目实施中加大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纳入水专项的示范项目应优先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加大科技投入,研发取水、净水和输配等方面适用技术和设备,促进关键材料设备的国产化,研究建立城镇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提升规划建设、安全运行、应急处置、水质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水平。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作用,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供水企业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交流和培训。

附表 各省(市、区)“十二五”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任务
序号 省(市、区) 水厂改造规模
(万立方米/日) 管网更新改造长度
(公 里) 新建水厂规模
(万立方米/日) 新建管网长度
(公 里)
总 计 6714 92317 5545 185320
1 北京 12 1912 227 783
2 天津 6 845 100 1425
3 河北 183 1864 212 5398
4 山西 60 3848 151 8155
5 内蒙古 183 2356 57 2510
6 辽宁 286 4612 376 10193
7 吉林 139 2586 214 4235
8 黑龙江 319 4129 207 6723
9 上海 942 2295 95 1004
10 江苏 344 3454 368 17450
11 浙江 244 4546 172 12632
12 安徽 299 4838 299 14229
13 福建 62 2738 75 6711
14 江西 76 2205 125 3388
15 山东 282 4253 159 3268
16 河南 358 4552 516 12546
17 湖北 379 7917 177 12635
18 湖南 506 5562 142 5281
19 广东 1087 8277 468 13023
20 广西 223 2007 199 1966
21 海南 11 692 38 1981
22 重庆 45 1903 177 5140
23 四川 169 969 342 4334
24 贵州 111 3005 69 5021
25 云南 102 3871 202 7436
26 西藏 5 298 36 616
27 陕西 100 2342 152 5333
28 甘肃 78 1527 29 3071
29 青海 5 450 19 2947
30 宁夏 44 467 43 1951
31 新疆 44 577 76 2264
32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 10 1420 24 1677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审计署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8日 财行[2007]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以下简称公证审计)管理,规范中央财政保障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申请表

附件1: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赠款项目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是中央财政为保障各省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等项目的公证审计工作而设立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专项申请、逐年核定、专款专用的原则。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按当年审计署授权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分年提出专项经费申请,中央财政分年审核下达,专项用于开展本省公证审计的各项经费开支。
第四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范围。按审计署下达的公证审计工作任务,由各省审计机关直接组织开展的公证审计,包括:2006年12月31日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目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目的公证审计。
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的地方政府自还贷款项目和转赠给地方政府的项目,公证审计经费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在中央下达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中安排使用。
第五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支出范围:各省审计机关履行公证审计所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培训费、邮寄费、装订费、翻译费、取证费、聘请社会审计人员以及技术专家费用等。
第六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支出标准
(一)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可参照各省实行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聘请社会审计人员、技术专家费用和培训经费可参考各省级财政机关核定的标准编报,财政部将结合各省的实际情况核定有关经费支出标准。
第七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
(一)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二)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分配根据各省审计机关实际承担的公证审计任务和各省财政机关编报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审核下达。
1.公证审计工作任务是指审计署授权各省审计机关当年承担公证审计的实际工作量和实际公证审计项目金额。
2.公证审计预算是指各省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根据当年各省审计机关实际承担公证审计工作任务并按照相关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规定编制的经费预算。
3.公证审计实际工作量是指按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和地域分布情况,实施异地审计的天数、人数,同城审计的天数、人数以及聘请社会专家的天数、人数。
第八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申请
各省级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预算的申请报告,经各省级审计机关会签后,由各省级财政机关于当年3月31日前报送给财政部和审计署。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受审计署授权承担2006年12月31日以前签署贷款协议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项目数量、金额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签署贷款协议的中央统还贷款项目和转贷转赠给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贷赠款项目数量、金额(标明起止年份);(2)当年承担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和审计项目金额;(3)当年实施公证审计项目的工作任务和方案;(4)公证审计经费预算。
第九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审核下达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对各省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
(一)审计署负责审核确认各省承担公证审计项目的数量、金额以及当年实际承担的公证审计工作的数量和金额。
(二)财政部根据审计署审核确认后的公证审计项目数量和金额,核定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并于当年6月前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各省财政机关。
第十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各省财政机关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公证审计专项经费通知后,应根据本省实施当年公证审计的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安排使用公证审计专项经费,要保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省审计机关要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严格按照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合理安排公证审计项目的各项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公证审计项目以外的任何其他支出。
(三)各省审计机关当年承担的公证审计项目金额和数量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终止的,应报财政部和审计署共同审核确定后,方可调整。
(四)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当年使用出现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一)各省财政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省审计机关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上一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一并同当年的申请报告报送财政部和审计署。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各省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参考依据。对未按规定报送经费使用情况的省份,将暂缓本年度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安排和拨付。
(二)财政部和审计署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证审计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挤占挪用专款、专款到位不及时、专款使用浪费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减少或暂停分配以后年度的专项经费。
(三)各省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公证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八不准”审计纪律,审计署将对各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审计纪律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省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各省审计厅(局),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