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O不可掉以轻心的合同风险防范常识/张生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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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O不可掉以轻心的合同风险防范常识

张生贵


一、莫名的案件:

  2002年初内蒙A公司与北京B公司订立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签约起因是A公司所在地的政府某领导的亲属牛某在京联系到了一处工程项目,但牛某没有建筑资质,政府领导出面安排A公司借资质给牛某,合同订立后由牛某具体施工,A公司从未履行过,实际包工干活的是牛某,2002年12月15日合同终结。事后得知2004年1月13日牛某个人向B公司借款,A公司在京办事处的孙某为牛某提供担保。B公司向牛某及A公司一并主张要债,2005年初A公司接到B公司的起诉,北京某区法院传票开庭,A公司接到传票按期进京应诉,经了解B公司起诉事项为牛某个人借款要求企业偿还,后A公司提出庭审延期,申请留出时间找牛某核实,法院未明确。2005年7月份A公司接到了缺席判决A公司承担全部借款的责任,A公司提上诉,因外地企业接到邮件的时间已错过上诉期,A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被两级法院驳回,无耐又向检方申请抗诉。经检察院审查,认为担保合同签订人未得到公司的授权,属于自始无效的合同,A公司不能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审理及判决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

二、突来的风险:

  经申诉查卷方知北京B公司在原审时提交法庭标注时间为2004年1月13日借款合同既没有A公司的公章,也没有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B公司与牛某的借款合同第一条明确记载系“牛某个人借款”;第八条约定是互负债务的附条件偿债。依据合同法关于债权相对性原则及所附条件,北京B公司要求A公司承担偿债责任的事实及理由不足。北京B公司无证据证明A公司对牛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合同上有孙某的担保签名,法院据此将孙某行为认定为A公司的担保行为错误,孙某并非A公司职员,担保栏既无法人公章又无法定代表人签名,法院称孙某电话征求法定代表人同意担保,A公司法定代表人否认电话担保,原审判理“电话担保”缺乏法律依据。
  从北京B公司提交的材料看,是北京B公司将公司应付账户“河北邯郸市XX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安徽省铜陵市XX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XX建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记账凭证说成牛的借款,尽而向A公司主张债款,所有应收款票据标注付款义务人均系“北京B公司”,票款流向、时间、金额等关键要素体现不出北京B公司给刘借款的事实。A公司主张追加牛某为被告,未获法院支持。在同一法院曾审理过的2005调解案卷认定的事实是,2002年12月5日后牛某以北京B公司第八项目部的名义承建,北京B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明确记载2003年7月20日牛某是其第八项目部工作人员。2004年1月13日的借款概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三、可查的问题:

  原审未经传票传唤并分别给原告与被告开庭的方式做出缺席判决,发生非纠不可的错误,再审超出结案审限庭外为B公司及原审补搜曾强性证言,程序违法。

  1、原审给A公司安排的开庭日期是2005年4月11日上午十点,A公司派人到庭时未能开庭,法院安排B公司开庭时间在五天后的2005年4月15日,这个时间没有通知A公司,外地的A公司不知,原审按缺席判决。“原告开庭”与“被告开庭”时间相差五天形成庭审差,此举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开审理的相关规定,是必须撤销改判的情形之一,原审庭审时间为2005年4月15日10时30分,在(2005)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卷内庭审笔录第2页上标第7行记录了B公司提交的第四号证据“证明二份”,“证明二份”的落款时间是2005年4月25日和4月26日,“二份证明”的形成时间晚于庭审时间十五天,且两份证明的笔迹完全一致,有人为制造事后塞入案卷之嫌。重审查清此事后称“证据出具时间在庭审之后,传票载明开庭时间、公章与实际不符等经查属实。原审程序确有瑕疵”。“未经传票开庭、闭庭后再将证据入卷、私刻公章之事”均系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再审一错再错降格为“瑕疵”,A公司十分不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瑕疵”解释仅限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或不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程序性问题,十分严肃而又神圣的审判被司法前沿的法院搞的莫明其妙。再审判文“公章系伪造”一节,因A公司未要求进行鉴定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用,“原告未提鉴定”是因曾原审未依法开庭造成,A公司不可得知伪造公章一事,对未知情事无法提出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北京B公司与牛某签定的借款合同第八条约定从决算中结账,这是附条件偿债。合同自2002年12月15日终结,牛某与B公司之间的借款发生在合同终结后两年时间,这与A公司已无任何关系。B公司与牛某始终未做过决算,从民事调解案卷中查知2003年7月20日起牛某即以北京B公司第八项目部的人员对外采购,与B公司的债事只能是内部结算问题。

  3、将担保人孙某的行为认定为A公司的担保行为违背担保法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举证),第二条(举证义务)、第五条(举证责任分配)、第十五条(法院调证范围)、第五十五条(证人出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再审判决关于“原审被告A公司对于该借款合同的担保成立”的判理违背担保法。普通民事案件中法院依职权为本地当事人提取证人证言,此作法先当代理人后当裁判员,明显违法违背司法中立基本原则。《担保法》规定公司企业对外担保,法定要件必须是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除此以外均属无效,法律并无电话承诺的担保方式。

  4、原审认定孙某提供担保系职务行为,此认定明显违背担保法规定。司法审判的基本功能是依据法律规范民事担保行为,将不合法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否决,并非将不合法的行为上升为合法,原审及再审错将违法行为变通为合法行为,不是依法审判而是弃司法迎违法。《担保法》第十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无权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公司或部门对外提供担保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加盖公章或持有授权委托。孙某并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授权委托书,不具备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原审关于孙某系职务行为的认定违背法律规定,将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淆,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

  5、B公司同牛某孙某订立合同的时候,主观上明知这些人不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法人授权委托书,B公司没有索要或验明孙某有授权担保的委托书及委托权限和时限,B公司为建筑公司类法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谨慎审查义务,未经审查订立合同,表明B公司有重大过失,B公司放任法定义务就无权将其过失转嫁到A公司头上。再审关于“北京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的担保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推论缺乏事实基础,违背《担保法》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6、判决发生“案由、定性、效力”方面的错误,《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关于再审程序中适用判决处理的几个问题,符合下列情形的应予改判:原判定性明显错误的、民事案由错误、认定合同效力错误、认定责任错误导致错判的、违反法定责任种类的、民事案件错判承担民事责任、错划民事责任的。

四、明析的理据:

  1、司法解释意见对基本事实错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原判决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错误的质量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3、审判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质量控制性规定:《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4、再审改判的法定条件:《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但原审人民法院便于查清事实,化解纠纷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审程序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且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以及其他违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审程序中直接作出实体处理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五、谨微的防范: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法律例解与适用丛书》第203页案例“商店诉电器公司保证合同无效纠纷案”:某电器公司因拓展业务需要在某市设有办事处作为其分支机构,在该市周边联系业务,以占领市场,2002年10月20日与该办事处有长期业务往来的某电器经销部的法定代表人秦某找到办事处负责人杨某,要求为其与某商店的一份商店签订买卖合同,因事情紧急,杨某先通过电话与电器公司总部联系未果,后杨某在家电经销部与商店的买卖合同签订后,以电器公司名义与商店签订了保证合同,并依担保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了保证合同的内容,其中约定承担连带保证。2005年1月30日,家电经销部到期不能还十万元本息且要支付违约金,同年2月10日商店要求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电器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最高法院的司法要点:办事处的责任人杨某未经电器公司书面授权与商店订立保证合同,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担保法若干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该合同无效,因为办事处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其订立保证合同应适用本条和第十条规定。商店不能要求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商店与办事处订立的保证合同无效,该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商店不能依保证合同要求电器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民事责任承担上,如果商店有过错的,应由商店自行承担后果。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问题:经济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二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业务人员或委托单位以外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合同签订人未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的应当补办盖章等手续。

  3、《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第100页关于“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与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等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经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表见代理及借款人是否善意有明确的司法认定标准,“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两份合同,并加盖陈冠乐个人印章,而陈冠乐的个人印章又系丁华荣、宋芦生办理其他业务时,在未经陈冠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刻制的,故《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合利公司负有向原告还本付息的义务,上述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公司不应承担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二)驳回原告桐城路分理处对被告东方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利公司在没有东方公司授权申请贷款,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且嗣后东方公司未于追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利公司的缔约行为系无权代理行为,其所签订的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庐州信用社在审查“翠竹园”小区转让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以及在缔结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合同过程中,在判断合利公司是否具有代理权问题上,存在疏忽懈怠的重大过失乃至一定程度的恶意,并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关于相对人须为善意无过失的要件,因此,合利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本案系争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对东方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由合利公司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16元,由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负担117,103元,由合肥合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7,10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叶小青代理审判员王闯代理审判员刘敏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张锐华。

六、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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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2〕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淮安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

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关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措施: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以下职责抗震救灾:

(1)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淮安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状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统一调配各类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与省地震部门及邻区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获得地震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震情动态和震情会商意见。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拔款的准备。

民政府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局、淮安海关、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淮安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我市在预报区范围内,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以下临震应急措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发生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淮阴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发[1996]112号)同时废止。

附:淮安市地震应急工作运行图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我行今年第一次代理发行国库券业务,没有经验,各行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学好、弄懂有关规定,研究、制订发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保证不发生问题和差错,切实把代理发行工作做好。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应积极与当地人民银行取得联系,以利解决。鉴于部分行未办现金出纳业务,办理个人购买国库券有一定困难,经请示人民银行同意,未开办现金出纳的行处,原则上不代理发行个人以现金购买国库券业务。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国库券核算手续
根据1987年国库券条例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6)财综字第134号《关于1987年国库券发行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及人民银行颁发的代理国库券会计核算手续,制定本行代理发行国库券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的领取和出、入库处理手续
(一)经办行需用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应事先编制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由主办发行的业务部门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手续,填制有关出库单,到人民银行领取,并当场清点数量、面额。
(二)国库券收款单的入库。经办行主办业务部门从人民银行领回国库券收款单时,应根据人民银行的出库通知单,填制本行“重要单证入库单”一式三联,填明起讫号码、数量,以每份一元为表外科目记帐单位(拨出时间),交业务库保管人员清点入库,在三联入库单签章后,按《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下同)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据以代替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
收入:国库券收款单 1987年国库券收款单户
第二联,由业务库保管人员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收入栏。
第三联,交主办业务部门存查。
(三)国库券的入库。比照上面(二)的方法办理入库手续,但应以国库券的券面金额登记表外科目(拨出时间)。交业务库保管人员清点入库,在三联入库单签章后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据以代替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
收入:未发行国库券 1987年国库券户
第二联 由业务保管人员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收入栏(要按面额分设登记簿)。
第三联,交主办业务部门存查。
(四)拨给所属行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时,由领用行分别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各一式三联,按规定签章后,持介绍信办理领用手续。业务库保管人员经审查无误后,填明起讫号码,将实物交领用行,当场点清。三联领用单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据以代替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
付出:国库券收款单 1987年国库券收款单户
付出:未发行国库券 1987年国库券户
第二联,由业务库保管人员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付出栏,登记方法与前同。
第三联,退领用单位。
有关领入行的处理手续比照“一”的(二)或(三)办理。
(五)发售专柜领用时,由经办人员填制“重要单证领用单”,处理手续与前面(四)相同。三联领用单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据以代替表外科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
付出:国库券收款单 1987年国库券收款单户
付出:未发行国库券 1987年国库券户
第二联,由业务保管人员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付出栏
第三联,交发售国库券专柜,按起讫号码、面额清点后,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收入栏。
二、发行国库券的处理手续
(一)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的核算。
1.认购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款时,应填写四联“1987年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送交开户行发售专柜:
第一联 (报查联),由开户行留存,于划款时送交人民银行。
第二联 (支款凭证),银行代付出凭证。
第三联 (报告联),经办行盖章后给交款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联 (回单联),给交款单位的回单。
开户行发售专柜审核凭证填制内容、单位交款类别等无误后,由发售专柜据以填制三联“1987年国库券收款单”:
第一联 (收入凭证),银行代收入凭证。
第二联 (收据联),给交款单位的收执。
第三联 (存根联),开户行留存。
然后,将“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四联和“国库券收款单”三联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审查后,以“国库券收款单”第一联(收入凭证)和“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第二联(支款凭证)代替转帐收入,付出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单位户
收: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单位购买国库券款户
会计部门转帐后,在各联“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上注明交款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将“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暂时留存,第三、四联连同“国库券收款单”第二、三联(两联均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一并退发售专柜复点后,除“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留存外,其余各联交给交款单位。
发售专柜根据“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按单位名称、收款单号码和金额逐笔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付出栏。第三联(存根联)由发售专柜妥善保管,防止散失,待发行工作结束后按后面“四”结束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
2.每日营业终了,发售专柜根据当日开出的“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汇总填制“开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的收入凭证,经与“重要单证登记卡”付出方发生额核对一致后,交会计部门,凭以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
收入:开出国库券收款单 1987年单位购买国库券户
会计部门对于暂时留存的“国库券单位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应认真整点,经与“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明细帐核对相符后,专夹保管,于划款时送交人民银行。
(二)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的核算。
1.认购单位统一代个人购买国库券,一律采用转帐交款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款时,应填写五联“1987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送交开户行发售专柜:
第一联 (报查联)由开户行留存,于划款时送交人民银行。
第二联 (支款凭证)银行代付出凭证。
第三联 (收款凭证)银行代收入凭证。
第四联 (报告联)给交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联 (回收联)给交款单位的回单。
开户行发售专柜收到“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后,发给对号牌,并在“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三联上登记牌号,经审核凭证填制内容、单位交款类别等无误后,将“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五联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以第二联(支款凭证)和第三联(收款凭证)代替转帐收入、付出凭证,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付:××科目 ××单位户
收: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个人购买国库券款户
转帐后,在“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各联注明交款日期,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将“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暂时留存;其余四联退发售专柜。发售专柜接到已收妥款项的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在第三联“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左下角的有关栏内,填明需要发出同额国库券的类别、张数、金额,将各种面额的券类如数配齐;然后,在第二、三联上加盖“国库券付讫”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按不同面额逐笔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经复核、复点无误后,向认购单位问清认购数额,收回对号牌,将国库券连同“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四、五联一并给交款单位当面点清,并由其在第三联上签收;办理完毕后,将第二、三联退还会计部门。
2.对个人来行购买国库券的,“1987年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可只填第一、三联(或由银行代填)。将两联“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和现金送交出纳部门办理交款。出纳部门发给对号牌,在第三联上注明牌号。经清点无误后,在第一、三联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名章,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后,两联“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交发售专柜。
发售专柜经查核无误后,比照上面“1”的手续配发国库券和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然后将“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三联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将第一联暂时留存,第三联代替收方记帐凭证,与库存现金转帐。会计分录:
付:库存现金 业务库存现金户
收: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个人购买国库券款户
3.对个人购买千元以上(包括一千元)国库券的,由银行发给国库券收据(以“国库券收款单代用”,加盖银行业务公章),不再付给国库券,但应在“国库券收款单”左上角“单位购买”处加盖“个人购买”戳记。其余处理手续比照上述“1”“2”办理。在记载“开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时,应单独填制表外科目收入记帐凭证,记入“个人购买国库券户”。
收入:开出国库券收款单 1987年个人购买国库券户
4.每日营业终了,发售专柜对当天发出的国库券,应与“重要单证登记卡”各户国库券的券别、数额、金额核对相符;会计部门根据“国库券个人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汇总填制“未发行国库券”表外科目付出凭证,与“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科目明细帐,以及发售专柜的“重要单证登记卡”付出发生额核对一致后,登记“未发行国库券”表外科目明细帐:
付出:未发行国库券
会计部门对于暂时留存的交款凭证第一联(报查联),应认真整点,专夹保管,于划款时送交人民银行。
三、划交国库券款项处理手续
收款开户行对于代收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应于次日营业开始,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填制划款凭证,连同留存的“国库券交款凭证”第一联划交人民银行。会计分录:
付: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单位购买国库券款户
付: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 1987年个人购买国库券款户
收:人民银行往来 存款户
县支行以下处当地无人民银行的,代收国库券款项划交人民银行的时间和方法,按发出国库券的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四、结束工作
1.原领数量与已使用数量和剩余数量轧对相符。
2.已签发的“国库券收款单”金额总数和已发行的国库券总数,与“207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科目和“209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科目的累计收方发生额分别核对相符。
3.剩余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与有关表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
剩余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业务库“重要单证登记簿”填制本行“重要单证出库单”一式三联,交业务库保管人员经核对无误后,当面点交业务主管部门。三联出库单比照前面“一”的“(四)”手续处理。业务主管部门将剩余“国库券收款单”及国库券退交人民银行的手续,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4.经办行发售专柜根据暂时保存的“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存根联),经清点无误,并与“072开立出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各帐户核对相符后,填制“重要单证入库单”二、三联上签收,交会计部门附订于移交日的记帐凭证后面(不记帐),留待备查。业务库保管人员应将入库单第二联和“重要单证登记簿”及“国库券收款单”第三联一并封包入库,妥善保管。
五、其它有关事项
1、每年印发的“国库券收款单”和国库券,只适用当年,年度不同不能改用。各行签发“国库券收款单”时,必须认真填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在各联上加盖“作废”戳记,登记保存,不得销毁,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退交人民银行。
2.各行对于代收单位和个人购买的国库券款项,必须严格分清,及时核对,防止发生串户或其它差错。上级行必须加强检查督促,做到帐目清楚,帐实相符。
3.对于代收国库券款项的专户存款,不计利息。各级行办理发行国库券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同本身业务,列入有关科目、帐户开支。
4.国库券的“样本券”,应比照人民币样本券的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附件二:中国人民建银行重要单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各种重要单证的管理,建立、健全领发保管制度,做到有帐有据、帐实相符,手续严密、确保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各种重要单证,按其性质分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两种。
有价单证为未发行国库券、债券、股票和定额存单等有面额的单证;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国库券收款单、债券收款单、储蓄存折、存单、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和支票、汇票等。
第二条 各种重要单证必需由专人负责保管,要建立严密的进、出库领用制度,坚持帐证分管的原则。有价单证要视同现金管理,由会计部门管帐,通过表外科目核算;业务库管证,相互制约,相互核对。
经管重要单证的人员不得兼管联行密押和各种业务专用章。
第三条 建立查库制度。对有价单证的查库与现金查库相同;对重要空白凭证每月盘点一次,每次查库都要填写查库记录备查。
第四条 做好重要单证的发运工作。有价单证必须有保卫人员押运、不得通过邮寄或托运;重要空白凭证的发运,必须包装牢固,防止散失。
第五条 各级行的领导必须重视重要单证的管理,经常检查有关部门执行制度情况,会计、出纳部门的负责人,要参与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条 各种重要单证的保管、领发、使用以及销毁等处理手续,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办法办理。

二、有价单证的管理
第七条 有价单证入库时,由主办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写“重要单证入库单”(附式一)一式三联,在“业务”盖章处盖个人名章后交指定保管人员保管。保管人员按入库单清点无误后,对三联入库单盖章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送会计部门代替“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收入凭证,按种类登记表外科目明细帐(用三栏式帐记载);
第二联,业务库保管人留存,据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附式二)。登记簿必须按凭证的种类、面额分别立户登记;
第三联 退主办业务部门存查。
第八条 下级行向管辖行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填“重要单证领用单”(附式三)一式三联,在“领用部门主管”和“领用人”签章处盖章后持正式介绍信向管辖行业务主管部门领取。管辖行的业务主管部门经审查签章后交保管人员凭以发给实物。然后由保管人在三联领用单的“出纳(保管)处盖个人名章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交会计部门代替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凭以按种种类登记“076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明细帐;
第二联,连同领用单位的介绍信留存,凭以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的付出栏;
第三联,退领用单位。
第九条 领用行对取回的有价单证,由经领人另填制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随有价单证交出纳部门入库保管。保管人员要当面点收数量,核对起讫号码,清点无误后分别单证的种类、面额与凭证号码顺序排列保管,对三联入库单的处理手续与第七条同,管辖行签回的领用单第三联,留作入库单第二联的附件。
保管人员在点收入库时,如发现凭证数量或号码不符,经复核证实后可按实际数量,号码先行列帐,同时向管辖行查询。
第十条 各种有价单证因签发、使用需出库、入库的处理手续,参照现金出、入库的手续办理。具体做法是
领用时,由专柜经办员填三联“重要单证领用单”经主管人员签章后交业务库保管员领用(有价单证应顺号发出,并在领用单上填明起讫号码)。三联领用单的处理与第八条相同。
专柜经办员领到各种有价单证,按领用单所列的起讫号码清点张数相符后,按单证的种类、面额分户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附式二)。
第十一条 发售专柜经办员对外发售(使用)各种有价单证时,应按单证号码顺序,避免跳号。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发售的单证号码与数量,按登记簿的要求分别登记“重要单证登记卡”,剩余部分,可装入尾数箱加封寄库保管;也可办理退库,退库时填制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连同单证一并交业务库保管员点收,三联入库单的处理与第七条同。
“有价单证登记卡”在年度结束后,应将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的起讫号码及余额结转新年度的登记卡。上年度的登记卡应装订成册,送交会计部门列入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二条 已经兑付的各种有价单证(国库券除外),发售专柜人员必须在兑付手续完毕时,加盖“已兑付”戳记和经办人名章,根据已兑付的单证汇总填制记帐凭证。当天已兑付的单证,按种类、分面额单另装订,加封面(附式四)编号登记保管。处理方法按有关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下级行向管辖行上交各种剩余未发行的有价单证(不包括注销作废部分)时,应按号码前后顺序排列上交,其处理手续比照第七条规定办理。管辖行收到时,参照第九条规定办理。如按号码顺序排列有困难,只需分清种类、面额排列保管。
第十四条 支行与支行之间如发生有价单证的调拨,调出行业务(出纳)部门应根据上级行调拨文件办理。其调出、调入手续参照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但调出、调入行还应将调出、调入的有价单证种类、面额、号码数量等抄列清单加盖公章及主要人员私章后各自上报管辖行,并在有关帐簿摘要栏内注明“调往××行”和“××行调入”字样以便日后查考。
第十五条 凡因残缺不全或签发错误等原因而注销作废的有价单证,经业务主管部门清点无误后,加盖“作废”戳记,由专柜经办人填三联“重要单证入库单”封包交出纳保管人员入库保管,定期上交发行行销毁。三联入库单的处理手续与第七条同。
第十六条 代理人民银行发行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领取、发售、退库、兑付、注销、作废等的处理手续,均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重要空白凭证中转帐支票与现金支票按每本一元假定价格,其余的重要空白凭证按每份一元假定价格进行表外科目核算。
第十八条 重要空白凭证除国库券收款单由发行部门提供外,其余由分行印制。由于国库券收款单予盖有财政部的印章,属特殊的重要空白凭证,需交出纳部门视同现金入库保管。其它重要空白凭证要有专人负责装箱加锁入库妥善保管。
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进、出、领发使用与登记手续等,均比照“二、有价单证的管理”的办法办理。但发售专柜经办人当天领出未用完的剩余凭证,可封包寄库保管,不必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部门对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各种债券收款单、转帐和现金支票、储蓄存折、存单、汇票和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等的进、出库,以“075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二、国库券收款单进、出库,以“071国库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核算。
三、国库券收款单和各种债券收款单,出入库和发售都应按单证的编号顺序登记“重要单证登记簿”。发售专柜对未用完的收款单,应封包寄存业务库保管。
第二十条 对内部使用的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如联行往来划款凭证)如发生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按凭证的种类与号码及时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附式四)后进行保管,定期销毁。
填写错误作废、残破污损的国库券收款单,要附于国库券存根联上面,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向银行购买空白支票时,必须填写“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并在第一联上盖全予留银行的印鉴。每次购买,原因上一个帐户只准购买一本;使用量大的单位,每次最多限购五本。银行在发售给领用单位时,必须在空白支票上加盖该单位帐户的帐号以及银行行名戳记。单位的开户帐号和银行行名,不得交由单位自行填写,以防止发生差错。
开户单位销户时,应将剩余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由银行加盖“作废”戳记作废,并按支票的名称、号码,以及退回单位的帐号等登记“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予以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不准用作教学实习,如行内确需用(国库券和债券除外)作业务技术比赛的,要经行领导批准,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后方可使用。

四、重要单证销毁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价单证的销毁。各种有价单证销毁,应交由印制(发行)行销毁,上交销毁时,基层行和上级行都要按出、入库的手续办理出、入库登记和进行表外科目核算。基层行需要办理销毁时,应填制四联“重要单证销毁清单”(附式四),详细列明单证的名称、面额、号码、数量等与有关帐卡核对相符,并经复点无误后,送交印制(发行)行,银制(发行)行销毁时,各行领导应组织保卫,业务、会计、业务库等部门按销毁清单复点无误,共同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销毁清单基层行和上级行各自以一份作表外科目的附件,以一份作文书档案,永久保管。
第二十四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销毁。经办人保管的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每年末集中销毁一次。销毁时需报经行长批准,由会计主管人员核实和监督进行,销毁完毕,在“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上填明销毁日期和在“监毁人签章”栏签章证明,“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年装订,登记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种重要单证在销毁前,除原封的新单证可采取抽点外,其余应全部复点。在复点过程中,如发现帐实不符,应立即追查,在未查对落实前,一般不得销毁,情节严重的应将经过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分行领导报告。
附式一
中 国 人 民 建 设 银 行 ┌──────┐
重 要 单 证 入 (退) 库 单 │总字第 号│
├──────┤
│ 字第 号│
表外科目 年 月 日 └──────┘
┌────┬──────┬───┬───┬───┬────┬────┐
│ │ 单证号码 │ 单 │ 数 │ 面 │金 额│ │
│名 称 ├──┬───┤ │ │ ├────┤备 注 │
│ │ 起 │ 止 │ 位 │ 量 │ 额 │(位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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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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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会计 业务 保管 记帐
说明:
(一)第一联:会计部门作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二)第二联:由出纳或经办部门留存登记登记簿。
(三)第三联:退还有关部门。
(四)“面额”栏,单证有面额的按面额填列,无面额的免填。
(五)金额栏无面额的按每本(份)凭证的假定价一元计算填列。
附式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