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法律管理””——精读《赢》有感/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0:45   浏览:81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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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法律管理”——精读《赢》有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内容简介】
有了《赢》,人们再也不需要阅读其他的商业管理著作了。
——沃伦•巴菲特
无论是对刚刚离校的毕业生,还是对大公司的CEO而言,本书都是一部公正、坦率、题材全面的商业成功指南。
——比尔•盖茨
在这本《赢》中,韦尔奇结合亲身管理实践及大量鲜活的案例,将其在工作与生活中“赢”的智慧倾囊相授。内容涉及商务活动的诸多层面,包括商业生活的要旨、企业领导的管理智慧、普通员工的求职与晋升之道,乃至如何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本书凝聚了韦尔奇一生的管理智慧,是其执掌通用21年来领导艺术的总结与升华。

富兰克林曾说:“要多读书,但不要读太多的书。”笔者向来酷爱读书,但是,人生区区数十年光景,面对漫无边际的书海,实在无法一一穷尽。如今,身处这个鱼龙混杂的信息爆炸时代,冠以“经典”之名,滥竽充数者不乏其数,而真正名副其实的却凤毛麟角。为了不致浪费来之不易的闲暇时光,免不了对纷纭众“书”加以甄别。其实,笔者与我们律师团队的成员早已形成这么一种习惯——研读经典。何谓经典?在我们的字典当中,经典意味着权威性与易读性的统一。而正如前NBC新闻频道主持人兼执行主编汤姆•布罗考对于《赢》的评价:“本书语言朴素而光彩四溢,它就像冠军队伍的演练手册,切实可行却又充满权威。”确实如此。对于我们而言,《赢》是一本不折不扣的经典。
但是,仅仅是“经典”二字,仍不能准确定义我们的阅读范畴。作为一名律师,细数过往所读的书籍,其实,绝大部分是关于管理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在笔者生平阅及的书籍当中,与管理学有关的占了一半以上。对此,每次与书友们言及,他们心中大抵都有这样的疑惑——为何笔者如此偏爱管理学的经典,以至不惜牺牲用于阅读法学著作的宝贵时间?
对于律师,管理学的知识与法律技能相比之下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乍听起来,这简直是 “天方夜谭”!哪怕这仅仅是针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而言。
孰轻孰重?在这个问题上,或许只有韦尔奇先生等企业家才能与笔者产生共鸣:
“怎么才能赢?这正是本书要谈的主题——赢。或许没有其他话题能让我有兴趣再写一本书了!因为我认为赢是伟大的,不仅仅是‘好’,而是真正——‘伟大的’。”
是的,企业始终关注着如何赢,即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而关于赢的途径,对于企业而言,焦点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管理。对此,相信作为“有史以来公司董事会第一人选”的韦尔奇先生最有发言权。在其对“你的公司如何才能赢”这一问题的解答当中,无论是关于组织内部结构的完善,还是企业机制的创建,管理是贯穿始终的主题。
《赢》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圣经”,其管理理念和方法为当今企业所广泛使用。而这种管理理念和方法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显而易见。
《赢》的作者杰克•韦尔奇先生在整本书中,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贯穿着“区分”的理念和“人的因素”。所谓“区分”的理念,就是要将好的和差的区别对待。把好的留下,把差的剔除。“人的因素”即人才的吸收及使用。然而,这种“区分”的思想和“人的因素”的贯彻和实施是充满着法律风险的。对此,只有具有深厚法律功底而醉心于研究管理学的专业人士,才能把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比如本书所提及的“坦诚”(第2章)、“考评”(第3章)和“变革”(第9章)的提倡及实施,必然会导致“分手”(即解雇,第8章)的结果。这同时也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所必然要面对的现实。然而,解雇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过程的实施必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就所涉及到相关劳动合同的制订问题。应该怎么制定劳动合同,才能够实现无风险地完成以上的管理方式,这并非纯法律人士或者纯管理人员所能够做到的。
又如本书所提倡的“无边界”理念。“无边界”所要求的是“好主意无界限”。这同时也是“人的因素”的体现。通过企业中“人”的好主意好想法充斥整个企业。这样延伸出来的是这种想法的奖励机制问题。
书中也有提到“股票期权”的奖励。这种奖励在GE(美国通用公司)中越来越普遍。这应该也是一个成功企业的一种很理想的做法。这种做法所引出的是“股票期权”合同的制订问题。这种合同所存在的风险在于如果这种合同制订得不好,会直接损害到企业的未来利益。因为这是和“股权”相关联的。如果负责制订这种合同的法律人士不熟知管理学,是很难为企业在这方面规避法律风险的。
当然,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在此仅举两例而已。
现实中,企业就犹如弦上之箭,一旦离弦便只能向前,直至命中目标。而在 “直飞”的过程中,法律的暗礁无处不在。企业一旦掉以轻心,必定被其所羁绊。
在此,不得不提我从本书中所提炼出的一个新概念:“法律管理”。即法律应该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完全融入企业管理当中,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在高速发展中风险防范与排除的作用。与其相配套的,应该是法学与管理学兼备,以法律见长的专业人士。
“以前,你只需做自己的工作。现在,你要学会做别人的工作。”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具备大量诉讼经验的前提条件下,只有深谙管理之道,依存于企业管理的视野之中,才能为企业“量体裁衣”,提供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此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在“帮助企业实现赢”这一向心力的牵引下,与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形成职能上的互补,进而形成企业正常运转的一股动力。同时,也只有如此,法律顾问才不致成为游离于企业管理体系之外的一项“外包”业务,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赢,是企业管理工作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契合点!而“法律管理”则是对这一契合点的具体表现。
其实,在企业管理中,对于切实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并非总是视而不见。况且,企业也十分清楚,扩张向来都是收益与风险共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仅仅是一个诱因,企业更多的时候是被自身对扩张的狂热所灼伤。对此,韦尔奇先生在《赢》关于“企业的兼并收购”一章中指出:“许多陷阱的发生是出于同一原因——对交易的狂热……交易的狂热是完全符合人性的,即使那些最有经验的人也不能避免。”
而回想当年笔者亲办的“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一案,确实如此。本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的企业,虽然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为嫁衣”。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
虽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但是,征服的欲望,使理智在胜利面前往往让步于扩张带来的满足。法律风险犹如洪水猛兽,被其吞噬,并非必定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使然。人之本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常常容易受扩张的狂热欲望所诱导,骑虎难下,濒临法律风险的悬崖边缘仍不顾一切的尝试去逾越那道决定生死的界限。
但是,正是由于企业对于扩张的狂热,才使“法律管理”成为必然。不过,前提是法律管理”是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发挥作用的。
企业凭借着“管理”这对“代达罗斯的羽翼”,便有了畅翔商界天宇的能力,但是,就如代达罗斯对其儿子伊卡洛斯的警示:“必须在半空中飞行。你如果飞得太低,羽翼会碰到海水,沾湿了会变得沉重,你就会被拽在大海里;要是飞得太高,翅膀上的羽毛会因靠近太阳而着火。”而律师团队,是企业管理体系下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 “法律管理”,是要引导企业既定的轨道上通往“赢”的归宿,使其藉以翱翔的翅膀不致被海水沾染,也不致被阳光灼损!
综上总总,我们认为: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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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违法婚姻的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治理违法婚姻,控制非婚生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婚姻是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而形成的早婚、私婚、近亲婚、病忌婚等事实婚姻。
违反有关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凡在我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违法婚姻,均按本规定进行处理。
各级民政机关是婚姻登记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违法婚姻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责令其分居,并按有关规定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其中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违法婚姻当事人(近亲婚、病忌婚的除外),责令其补办婚烟登记手续。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由婚姻登记机关处以1000-3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当事人更改户口、出具假证明的;
(二)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为违法婚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三)强迫子女或他人早婚的。
前款规定行为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对违法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七条 执行本规定收缴的罚款,应按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4月19日

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的规定,现将2003年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的三项条件。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今年监理工程师注册,仍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成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注册程序是:

  1、申请注册的人员向所在的监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监理企业审查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申报材料送给本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下属的监理企业,向其总公司报送。申报材料包括:(1)申请人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3)《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对监理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注册一览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

  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注册材料核查后,对符合注册条件者颁发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其中,表格一律用Microsoft Excel软件形成,连同软盘一并上报。

  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照片和日期处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钢印或红印。

  三、网上申报

  今年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工作除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外,还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进行网上申报。

  网上申报材料包括:(1)各地区、各总公司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2)《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网上申报时,应首先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点击“专业软件”进入“工程监理计算机管理系统”界面,通过“申报注册监理工程师”栏目录入《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同时,可从“公文往来”栏目,发送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的函。未经网上报送材料的,暂不给予注册。

  网上申报时,请按照该系统软件的格式录入,有关内容要与所报送的书面材料一致。如遇到技术性问题,可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翁明军; 电话:010-68393441。

  请各地区、有关总公司于2003年1月15日前将注册申报材料送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8385640;联系人:吴江。

  监理工程师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监理工程师注册人员一览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1.xls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2.doc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3.doc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办程序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发申请表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21209010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