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田凯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15:03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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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执法工作的一点体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入世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依法行政,已成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共识。本人结合多年来的执法实践,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是记住四句话:
1、事实要清楚;2、证据要充分;3、依据要正确;4、程序要合法。
二是五大行政法律要学习:
1、《行政处罚法》:(1)牢牢掌握处罚法定原则;(2)三个程序要掌握,其中一般程序一定要掌握,并记住两句话:先立案后取证,先取证后裁决;2、《行政诉讼法》:自觉接受司法监督;3、《行政复议法》:加强内部监督;4、《国家赔偿法》:不要给当事人造成损害,要文明执法;5、《行政监察法》:严格要求自己。
三是树立六种意识:
1、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个代表”的精神实质,要见诸实际工作之中。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稳定服务,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样也是文明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此,只有树立了服务意识,才能有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服务意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动力,是文明执法的力量源泉。
2、程序意识。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文明执法的保证。
3、效果意识。效果是衡量执法水平的标尺。要端正执法观念,“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要切忌盲目执法,杜绝执法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做好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我们要通过查处大量的行政违法案件,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让更多的人接受法律的规范,依法行事,这也是我们文明执法的初衷。
4、效率意识。效率是行政的生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违法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这就要求我们反应迅速,出击有力,及时查处,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这是我们文明执法的目的。
5、质量意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保证案件质量,是我们文明执法的核心。所办案件,要经得起司法审查,经得起时间检验。
6、形象意识。人民群众对工商执法干部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工商执法人员的信任感,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实施“形象工程”,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文雅的谈吐,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
四是把握七大原则:
1、法律至上原则
法是国家意志的重要表现形式。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表述意志的最基本的途径和形式是制定法律。行政机关也就是执行法律的机关。依法行政才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法律至上实际上正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要敢于坚持原则,不唯权,不畏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处罚法定。
2、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原则
“严格”指在执行制度或掌握标准时,认真,不放松;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文明”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与野蛮相对。行政机关是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直接的执法者,它代表国家在最广泛、最关切群众利益的层面上与广大群众打交道,它是法制形象的重要方面。执法的严格、公正、文明关系到“依法治国” 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实际工作中,对违法行为不枉不纵,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
3、执法与服务并重原则
执法与服务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整体,依法行政是政府及其部门的天职,执法不到位就是失职,就是最大的服务缺位;服务是执法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执法可以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因此,既要严格执法,又要热情服务;既不能因强化服务而削弱执法,也不能因强调执法而放松服务。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达到执法与服务的完美结合。
4、兼顾效率和保护原则
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兼顾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执法保证行政机关迅速有力地打击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在此过程中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既要效率,又要保护,二者不可偏废。通过行政处罚达到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标,同时也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者是统一的。
5、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在对违章行为人的处罚过程中,我们要坚持惩戒和教育相结合,处罚仅仅是一种管理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当事人认识到其违法的行为,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使其知法、懂法、守法。
6、按程序办事原则
程序是依法行政的保障。行政执法只有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使执法活动增加一份合法保证。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在当前行政执法中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行政管理中的诸多程序法律法规已清楚载明,即使实体方面都正确,因为某一项程序上操作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执法错误而被推上被告席。严格按程序操作,是我们依法行政的保证。
7、接受监督原则
绝对的权利,绝对的腐败。不受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要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以及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正确实施行政处罚,防止或减少错误;也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



山东蓬莱市工商局 田 凯
电话:0535-5615701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注:本文发表于《山东工商》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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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现将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转发予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体改委《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股转让问题的复函》
1994年8月26日 厅函生〔1994〕124号
中国证监会:
你会上市公司部来函询问职工股转让事宜,现答复如下:
在《公司法》实施前,按我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设立的有内部职工股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其内部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体改生〔1993〕114)。向内部职工配售股份的社会募集股份公司,其职工股的转让仍应执
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补充规定》(体改生〔1994〕15号)。
一、定向募集公司的内部职工股的转让应执行《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即“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时,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内部职工持有的股份从配售之日起,满三年后才能上市转
让。”
二、社会募集公司向职工发行股份的转让应执行《关于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向职工配售股份的试点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即“向职工配售的股份,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即可上市转让。但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有多于六个月期限协议的,可从其协议。”已上市的职工股与
该公司其他上市股在送配股的转让方面不再区别对待,统一按公司送配股转让的办法办理。
《公司法》生效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还不能发行内部职工股。如国家根据《公司法》颁布了内部职工持股的新规定,职工股的发行和转让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1994年8月31日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7]3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已经2007年5月1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嘉峪关市救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就学办法

为确保我市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非义务阶段的教育,切实把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落到实处,加快全市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资助、社会互助、部门配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坚持低标准起步,高质量运作,规范化、制度化救助的原则;
3、坚持统一救助范围、统一审批程序、统一救助标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
1、属我市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低保户家庭中的上学子女;
2、经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个别因重大疾病或突发意外灾祸造成家庭特困的各类在校学生;
3、市福利院及散居代养的城乡在校孤儿;
4、其他有关政策明确规定,需给予特殊救助的各类在校学生;
5、以上救助对象必须具有我市常住户口。
三、救助办法
凡被我市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和计划内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且符合本办法救助条件者,可持高中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大中专院校《录取通知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嘉峪关市特困学生救助申请审批表》后,经所在居(村)委会、街道(镇)和原就读学校分别调查核实后签署意见,报民政部门审核,教育部门确定教育救助金额,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教育部门对符合政策的学生发放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学生,教育部门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救助标准
1、被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我市学生学杂费收费标准进行补助。
2、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等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学生分别一次性给予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救助。
3、凡录取到国家免除学杂费的各类本专科院校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生活费补助。
4、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12件实事”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3号文件]精神,按照《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甘政办发〔2006〕146号)和即将出台的《甘肃省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对经招生部门计划内统一录取的中等职业教育(公办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专科院校(高职院校)、大学本科院校的家庭特困学生实行生活费资助,及时启动生源地助学贷款,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特困学生办好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经费来源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措救助经费。主要渠道有:
1、市财政列支的特困学生救助资金 ;
2、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安排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3、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多渠道筹措的资金;
4、特困学生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5、接收有关可用于特困学生救助的社会捐助等。
六、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